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、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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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残发〔2005〕13号
各区县残联:
去年9月,市劳动保障局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劳社就发〔2004〕12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将中、重度失业残疾人纳入了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。为做好中、重度失业残疾人弹性就业工作,使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,现将《通知》转发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弹性就业是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一种社区就业形式,不仅拓宽了残疾人的就业渠道,而且可以使实现弹性就业的中、重度残疾人享受分别3—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;轻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弹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和领会《通知》精神,主动为残疾人服务,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弹性就业政策,为残疾人解决参加社会保险问题,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。
二、目前规定的弹性就业形式和项目主要是:
1、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,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;
2、在区县、街道(乡镇)、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、修鞋配钥匙、再生资源回收、便民理发、保健按摩、服装织补、果蔬零售、小百货、早点、居民老小饭桌、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的;
3、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。
三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失业残疾人的具体情况,开展“一对一”就业服务。
1、 符合条件规定,已经从事弹性就业项目,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,指导其按照《通知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;
2、 符合条件规定,愿意并可以从事弹性就业项目的,指导其按照规定的项目实现弹性就业,并办理就业登记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手续。
四、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、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《关于印发〈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京劳社就发〔2004〕187号)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附 :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
二○○五年三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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